胎记长哪好剧情介绍: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1)雁民一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二、撤销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1)雁民一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1)雁民一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衡阳市德润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蒋云双倍工资差额款24750元(1650元×15个月)”为“衡阳市德润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蒋云双倍工资差额款18150元(1650元×11个月)”;四、驳回蒋云及衡阳市德润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上述给付义务,限衡阳市德润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由蒋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免收。
蒋云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蒋云的岗位是非生产性值班,无加班加点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蒋云每天工作12小时,3年来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均不例外,属于生产性的值班,负责全厂的保安外,还有与生产经营紧密联系且不可缺少的内容。即使双方有工作12小时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是无效的。2.原一、二审均认可对方制定的“门卫值勤(班)约定制”。因本案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和计件制,只要排除缩短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就能确定对蒋云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从而适用加班规定,应获得加班工资。3.原判遗漏诉讼请求。①遗漏了“加付赔偿金”和有关防暑、防寒及交通费的诉请。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防暑、防寒以及交通费属于用人单位福利,而福利争议属于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②原审认定用工之日为2010年1月1日,用工之日应从2009年12月28日起少计4天的工资303元。③申请仲裁后蒋云仍在上班,一审时蒋云已在诉状中提出要求支付申请仲裁后5个月的工资,原审以没有经过仲裁为由不予处理错误。故请求:1.支付双倍工资36300元;2.支付加班费50410.34元;3.支付经济补偿金3300元;4.支付赔偿金62785.34元;5.支付违法中止劳动关系赔偿金4950元;6.支付防暑、防寒以及交通费3724元;7.支付2011年3月至7月31日工资11700元;8.支付2011年3月至2012年4月德胜公司克扣工资7553元(581元/月×13个月);9.支付食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欠发在岗工资11601元,补偿少算的5940元;10.缴纳从2011年3月1日至退休时的社会保险费,补缴1995年起共12年的基本医疗保险;11.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