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龟电影剧情介绍:
三、以《TRIMS协定》为契机,重构中国外资立法体制
随着中国加入WTO,并根据《TRIMS协定》的要求对中国外资立法进行了清理、修改和完善,可以说目前中国外资立法中已不存在与《TRIMS协定》的规定不相一致的内容。但实际上中国外资立法存在的问题并不完全是由与《TRIMS协定》的矛盾引起的,而主要是因为中国外资立法本身存在问题,特别是双轨制的立法模式造成中国各类企业之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影响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影响了中国法制的统一。虽然我们不需要在与《TRIMS协定》协调的同时必须改变中国外资立法的体制,但我们可以以《TRIMS协定》为契机,重构中国的外资立法体制。
从世界各国的具体情况来看,各国关于外资立法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大致可分为三种立法体制和形式:一是在外资立法上采用不单独立法的方式,而适用国内的一般法律;二是在外资立法上采取统一立法;三是没有制定完整、系统、统一的利用外资的法典,而是就各种投资的方式及其涉及的各种经济和法律问题,分别制定单一的专门法规,即单独立法的方式。
如前所述,从中国外资立法体制来看,中国属于上述第三种体制。根据立法形式分析,中国采用国内经济立法与外商投资立法并存的“双轨制”立法形式。对不同主体的同一调整对象,制定两套不同的法律、法规。在中国的外资立法体系中,“三资”企业法居于核心地位,但“三资”企业法框架本身缺乏系统性,突出表现在相互之间内容重复、规定不统一,有些甚至相互冲突。“三资”企业法除本身规定的不合理外,还和中国现行的企业法体系有冲突,最典型的是它们与中国《公司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根据“三资”企业法的规定和外商投资实践,“三资”企业主要采取公司的形式,但“三资”企业法所规定的公司形态与中国《公司法》的规定有许多不统一的地方,如注册资本的规定、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企业组织形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