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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颁布的新《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新《义务教育法》标志着免费义务教育制度的正式建立。根据统计,到2007年年底,实现“两基”验收的县(市、区)占全国总县数的98.5%,“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99%。义务教育取得了可喜的成就(见图4-1)。1949年义务教育在校生仅为2522万人,2000年,九年义务教育已基本普及,在校生人数达1.9亿人,为1949年的7.7倍。
图4-1 1949—2008年义务教育在校生增长情况
随着义务教育的逐步普及,又产生了如教育质量问题、择校问题、择班问题、教育乱收费、高考移民、留守儿童的教育、辍学、学业不良、教育公平、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等新问题,这些都影响了义务教育普及与提高。如何巩固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是我国新时期教育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义务教育的内涵及其特点
依照法律规定,义务教育是对所有适龄儿童少年统一实施的教育,它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实行义务教育,既是国家对人民的义务,也是家长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它有如下特点。
第一,强制性。强制性是指义务教育是以法律保障的一种公民必须接受的基本教育。义务教育法规的强制性内容,涉及儿童少年及其家长、社会各劳动部门及雇主,以及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在内的诸多利益和责任群体。实施义务教育,首先,要确保政府行为到位。要求政府在经费保障、师资配备、办学条件改善等方面行使其职责。其次,要统筹管理,缩小因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所造成的地区和学校之间的教育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