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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审法院观点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被告颜礼奎应向原告尹瑞军承担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应如何认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纠纷已经刑事处理,颜礼奎故意伤害尹瑞军,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另据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因此,关于尹瑞军的各项主张:医药费8737.27 元,支持合理部分7171.39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60 元,尹瑞军三次住院合计111 天,参照30 元每天的标准计算,尹瑞军的该项主张未超过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交通费1080 元,因尹瑞军没有提供相关的票据予以佐证,酌情支持555 元;营养费3330 元,经鉴定,尹瑞军所需的营养期为111 天,按照30 元每天的标准计算,尹瑞军的该项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护理费15234.25 元,经鉴定,尹瑞军的护理期为150天,因尹瑞军未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参照上一年度本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37074 元每年每人的标准计算,确定护理费的数额为15235.89 元,尹瑞军的主张未超过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尹瑞军关于病案复印费、衣服鞋子损失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关于鉴定费、误工费的诉请,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