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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产赠与
已经约定赠与房子了,是否可以撤销赠与双方在结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但未办理公证,也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加名赠与,即夫妻一方将自己的个人房产的房产登记人变更为夫妻双方的姓名实现夫妻共有换名赠与,夫妻一方将自己的个人房产的房产登记人变更为其配偶的名字除名赠与,夫妻一方将本来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的房产登记人变更为配偶一人而把自己的名字从房产登记薄上除名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
(一)当事人登记离婚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夫妻一方不能单独对子女的赠与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达成的包含对子女赠与内容的离婚协议,起诉离婚后经过法院审查确认,制作成民事调解书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一旦生效,即赋予了和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效力,其效力等同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夫妻双方必须履行,不能要求撤销律师解读 1.夫妻赠与与夫妻约定财产的区别。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归共同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但《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提出了“夫妻赠与”的概念,这似乎与《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相矛盾,不禁让人产生疑问:“夫妻赠与不是夫妻财产约定的一种吗?”对此问题,最高法院有关负责同志解释,“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2.夫妻之间赠与的撤销。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如果未过户赠与人可以撤销,所以作为受赠一方是纯获得利益,应当尽快进行公证或者办理过户,免得对方反悔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但受赠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情形之一的,赠与人也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3.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的撤销。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常常因掺杂着太多的感情因素而无法理性地对双方名下的财产进行合理分割,因此将双方名下的财产赠与给孩子成了许多离婚夫妻互相妥协的办法。在司法实践中,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条款的,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即《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所规定情形,不会支持撤销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