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片中的西藏女人剧情介绍:
谢弗勒这个理性概念以下述方式对义务论者提出了问题。第一,他似乎有理但又模糊地假设,义务论者把遭到禁止的行为,诸如拷打、谋杀、背叛,当作“道德上不可欲求的”。(他在这里利用了可能性的概念,但我们在上面提到过,行动可以具有与其效果的价值分离的价值。)第二,他似乎不那么有理地把这一点解释为一种内在的恶,这样的行为不应该发生,我们应当拥有一个使这些事情的发生最小化的目标。但是,如内格尔所指出的那样,在审讯中拷打一个人可以比不这样做更好地实现这个目标。因此,如果说一个人无论如何都不能在审讯中拷打人,那么像内格尔这样的义务论者违反了最大化的理性概念。
这个论证有许多有益的方面,发人深省。首先,这个论证如我已经提出的那样,到此为止似乎依赖这样一个假设,依附于道德上值得想望的行为的否定性的内在价值是公正的,也就是说,具有这种反面价值的行为是任何人(不只是相关行为的行为者)都有理由阻止的事情。谢弗勒相当正确地认为,义务论认为某些行动是错误的,因此不应当实施,甚至要由其他人来阻止相同的行动的想法,按照这种的行为的公正的反面价值来说是不可能成立的。例如,要是反对谋杀的理由是由被害人的死亡的公正的反面价值和凶手专门的内在的公正的反面价值所组成,那么这些理由也可以用于这样一个案例,我们必须在阻止谋杀或防止其他类似的偶然死亡之间进行选择。但是,甚至那些相信有一种特别禁令反对故意杀戮的人(由于这个原因)也必须阻止谋杀而不是防止事故。谋杀是一件似乎将要发生的、非常糟糕的事情这种想法似乎包含着必须试图加以防止,哪怕有更多机会可以防止事故带来的死亡。但是,这一点似乎是错的。这一点可以用来表明,要是我们通过给杀人行动确定内在反面价值使义务论禁止杀戮的禁令有意义,那么这种反面价值一定不公正,而是某种有时候可以称作与行动者相关的反面价值。就是这种反面价值给了行动者专门的理由不去实施这种行动,但这个理由不能以同样的方式用于其他情况,比如有些人也许正处在防止这种行动的位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