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65岁老人突发心脏病,家人多次拨打急救电话无果,随后报警求助,警察多方协调后打通120,救护车于50分钟后赶到,老人却不幸身亡,家人索赔79万,一审判决一分不赔!家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又会如何处理?对不起,您拨打的电话,暂时无法接通…… 多么熟悉又冰冷的一句话,经常会响彻在手机一端,有些人在听到回复语音时,心情会瞬间不爽;脾气暴躁者,甚至会怒砸手机;而对65岁的陆琳来说,这句话是死神的敲门声。因心脏病发作时,无法拨通急救电话,陆琳错过黄金抢救时间,最终抢救无效身亡,其家人无法接受,认为若是可以打通电话,或许可以避免悲剧发生。 陆琳去世后,其家人认为,120急救站、医院、引发停电的施工单位等,应承担相应责任,于是将多方主体诉至法院,并索赔79万元。陆琳(女,1955年生)是江苏本地人,随着年龄增长,身体状况欠佳,其一人身患多种疾病,长期吃药维持健康,经全面诊断,她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支气管炎、心功能Ⅲ级等疾病。知道自己身体不好,陆琳十分注意调养,每年定期体检、家中常备药品、配合医生治疗,家人也对她十分照顾,饭后经常陪她散步,因此她的病情,一直比较稳定。由于年龄较大,陆琳睡眠不多,每天很早就起床,2020年6月27日,陆琳和往常一样早起,洗漱一番后正好7点,已经到了该做早餐的时候。但这是,她突然感到身体不适,于是连忙叫醒正在熟睡的家人,同时拨打急救电话,但对面传来的,是一个熟悉而冰冷的声音,您拨打的电话暂时无法拨通!平时倒也罢了,如此紧急关头,这个声音就像是催命符,陆琳家人十分焦急,电话一个接一个的打,但却一直无法接通,如此异常情况,让家人急得团团转,就算是占线,也不可能一直打不通!120打不通,家人只能拨打110,警方很快赶到现场,他们也尝试拨打,对面答复依然,现场众人十分焦急,场面一度陷入混乱。警察一边安抚家属,一边积极协调,多方努力下,终于通过其他渠道,联系上医院的工作人员,急救站也很快接到电话,迅速出车赶往现场。7时50分,救护车赶到陆琳家中,此时距离陆琳发病,已经过去了足足50分钟,此时的她早已奄奄一息,救护车很快将她送往医院,但由于错过黄金时间,即便医术再高也无力回天,陆琳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其死因为心脏病发作,导致供血出现问题,最终大脑缺氧死亡!急救本应争分夺秒,为何120电话迟迟无法拨通?家属无法接受亲人去世,要求急救站给出一个合理解释,若非他们姗姗来迟,陆琳或许不会去世。尤其是发病期间,她的身边亲人更是痛苦,他们在焦急中等待,看着陆琳在痛苦中挣扎,生命渐渐消逝,最终走向终点,每分每秒都是莫大的煎熬!这一切,必须有个合理解释。急救站方面,很快对此事作出回应,事发当天6时许,因为周边单位施工发生事故,导致急救站停电,120急救电话转换装置陷入瘫痪,导致电话无法使用。对于停电的解释,家属不能接受,认为急救站等相关单位,应对陆琳之死负责,于是将他们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9万元。 庭审中,急救站相关人员表示,陆琳去世他们也觉得很惋惜,但停电是一场意外事故,这种情况谁也无法预料,因此陆琳之死属于意外事件,急救站无需负责。一审法院认可急救站的说法,判决驳回陆琳家人诉讼请求,家人不服,向上级法院上诉,二审会如何判决?急救站是否应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要承担侵权责任,需同时符合3个条件:(1)存在过错行为;(2)造成损害后果;(3)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陆琳死亡属于损害后果,符合第2个条件;其死因则为抢救不及时,也就是说120姗姗来迟的行为,与死亡结果间有因果关系,这点可从医学上判明,因此符合第3个条件。争议的焦点,在于急救站是否存在过错,若有则需担责,若无则定性为意外事件。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显然急救站并非故意,那么是否存在过失?对正常人而言,电话无法接通乃是常事,而急救站则非如此,根据相关规定:急救网络医院,应接受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和业务管理,实行每天24小时应诊。换而言之,24小时应诊是急救站的法定义务,虽然电话无法接通是意外导致,但即使是停电,急救站应准备备用电源等应急措施,然而在停电后,相关工作人员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导致电话无法拨通,对引发此事具有一定过错。同时,陆琳身死,主要是由于基础疾病,其家人在她病发后,未能采取有力救助措施,也有一定过错。综上,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原判,由急救站承担20%责任,赔偿陆琳家属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