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片女人偷钱剧情介绍:
这样,一切同责任和强制这两个概念有关的事实都立刻显得明白易懂了。我们不要求精神病人承担责任,根据正在于他提不出采取某一动机的统一的理由。企图通过许诺或威胁的办法来影响他,那是毫无意义的,这时他的混乱的心灵由于正常机制发生故障而不能对这样的影响作出反应。我们不想赋予他动机,而是想治愈他的疾病(打个比喻说,我们是要他的疾病来负责任,所以想去除疾病的原因)。当一个人受到威胁而被迫去做坏事时,我们并不责备他,而是责备那个用枪对准他胸膛的人。理由很清楚:如果我们能够约束住那个威胁他的人,也就可以制止他的这个错误行为了。所以为了防止将来发生类似的行为,我们必须加以改造的正是这种人。
(己)对于责任的意识
但是,比起一个人怎样才被认为是该负责任这个问题来,还有一个重要得多的问题,那就是他自己怎样才会感到自己是该负责任的。我们的整个论述如果不对这个问题作出说明,那是站不住脚的。所以对于责任的主观感觉同对它的客观判断相一致,是对这里所发挥的观点的一个可喜的确证。经验事实表明,受到谴责或被定罪的人,一般来说对于自己“公正地”受到清算这一事实总是自觉意识到了的——当然要假定对他的惩处未出任何差错,指控他所做的错事都是实际发生了的。意识到自己成了错误行动的真正当事人,即意识到自己成了错误行动的实际上的发动者,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显然这不仅是指的他采取了为实行错误行动所必需的步骤,而且,还必须加上他知道他是“独立地”、“根据自己的主动精神”而做出这种举动的。这种感觉就是对自由的意识,而自由的意识也就是对于按自己的欲望行动的认识。所谓“自己的欲望”,也就是那些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性格中有规则地产生的欲望,它们不是像上面所说的那样是由某种外力所强加的。没有外力的强制,这表现在也可以按别种方式行动这种人所共知的感觉(这通常被认为是对自由的意识的特点)之中。这一不容置疑的经验怎么竟成了支持非决定论的一个证据,我真难以理解。当然,毫无疑义的是,如果我先意愿要做另一种事情,那么我就会以另一种不同的方式来行动。但即使那是真的,就是说,即使我曾有过别的动机,这种感觉也绝不说明我本来能够意欲别的东西。甚至不是说,在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都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我也能够意欲别的东西。这样一种感觉怎么能够告诉我因果原则是否有效这个纯理论的问题呢?当然,在讨论了这个题目之后,我并不着手论证因果原则,但我却否认能从任何这样的意识事实中得出哪怕是一点点关于这个原则的有效性的结论来。这种感觉不是对于缺少某个原因的意识,而是对于某种完全不同的东西,即对于自由的意识,自由就在于我能按我的欲望行动这个事实。